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早出現于20世紀六七年代的西方國家。如今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已經進入較為成熟階段,成為各國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而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踐也早已開始。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的資料,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的實踐大致分為兩個階段:頭籌階段是上個世紀90年代初,在部分城市如大連、沈陽、長春等地,一些保險公司與地方環保部門合作推出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但市場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關保險產品就退出了市場。
第二個階段則是以2007年底由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標志,環保部、保監會等國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積極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規定“到2015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相對完善,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保障能力不斷增強,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不斷健全,使該制度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帶來損失的事件中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2008年,全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在江蘇、湖北、湖南、重慶、深圳、寧波等地展開,并初步確定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等作為主要對象開展試點。截至2011年年底,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區域擴展到14個省市。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為應對環境問題綜合機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手段。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導師秦天寶教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在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的今天,實踐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意義重大:對于企業而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經由保險公司的監督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加強對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同時,將被保企業不確定的較大損失轉換為固定保費支出,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對污染受害者而言,有利于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對政府而言,可以減輕政府相關支出。另外,也可促進政府有關部門加強企業環境污染的監控。http://www.wahta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