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式壓濾機知識談談關于水污染防治條例
本報訊 在昨天召開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記者在翻閱草案時發現,草案涉及的七章84條中,僅法律責任的規定就達到了15條,同時,草案中“禁止”、“不得”等字眼出現的頻率更是達到了20次之多。
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劉維林表示,此次提交審議的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是一部“嚴法”,與國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相比,草案的規定更加嚴格,處罰也更加嚴厲。
根據統計,本市中、下游地區大部分為不達標水體,據監測,2008年本市有水河流中,水質不達標的河道占44.1%,本市部分地下水水位以每年一米的速度下降。
多位委員、代表和有關專家提出,本市水污染防治法規的處罰力度太小,存在著“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為此,草案特別在對工業、農業、生活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并對實驗室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禽畜糞污等主要水污染源進行了多項“禁止性”規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在有關上位法均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在地方性法規中首次對污泥處理處置做出了規范。此外,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責任,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責任制”等系列制度,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力爭減少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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